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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鱼吃点药?注意!投放这类药品涉嫌犯罪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被告人龙某、王某、姚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刑罚,并责令其在常德市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检察官科普】

呋喃唑酮属于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的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若超量或长期连续用药,可引起动物中毒,严重会导致动物死亡。对中枢神经系统能造成不可逆的损伤,在人体可引起溶血性肝坏死等疾病。研究也表明,长时间或高剂量服用呋喃唑酮对动物的肝、肾、心脏、下丘脑及生殖系统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毒副作用。

早在2002年,农业部就将其列为禁用兽药,严禁在任何食品动物中应用,但一些养殖户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仍将其作为治疗水产品肠胃病的特效药使用。

【案情回顾】

养殖户龙某长期从事水产品养殖行业,为防止财鱼感染疾病,在明知呋喃唑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情况下,仍多次购买呋喃唑酮等禁用药物,添加到鱼饲料中进行喂养,之后再销售。2021年8月29日,商户姚某向经销商王某求购该类鱼,王某明知采购鱼类需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龙某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检验报告的情况下,找龙某购买财鱼再转卖给姚某,姚某明知采购鱼类需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王某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检验报告的情况下,依然采购1229斤财鱼并对外销售。2021年8月31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姚某销售的财鱼中抽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2022年5月11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某五个鱼塘进行抽检,其中四个鱼塘检验出呋喃唑酮代谢物。

姚某、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龙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处理】

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龙某、王某、姚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区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并责令三名被告人共同承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惩罚性赔偿金3600元,并在常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检察官提醒】

虽然呋喃唑酮药物的半衰期很短,在动物(包括鱼、虾、贝等水生动物)体内代谢迅速,但与蛋白结合的代谢产物在生物体内则能长期稳定残留,并具有显著的致畸、致癌和诱导机体产生突变的作用。人们若经常摄入含有低剂量的呋喃唑酮药物残留的水产品,呋喃唑酮可在人体内慢性蓄积,对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能引起人体细胞染色体突变和致畸作用、过敏反应和一定致癌作用,表现为周围神经炎、药热、嗜酸性白细胞增多、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病症。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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