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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检案鉴│“帮我注册个软件行不行?”“刑!”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刘某、黄某、张某甲、张某乙四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同时,责令其在湖南省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检察官科普

个人信息究竟有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处理后的信息”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信息的种类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轨迹、财产状况等。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至6月,刘某邀集黄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冒充医保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湖南省宁乡市多处乡村以激活电子医保卡为由非法骗取当地居民的手机号码及相应验证码,出售给上线非法注册淘特、京东、抖音等APP账号,上述4人共获利十三万余元。同时刘某等人的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众多个人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处理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刘某、黄某、张某甲、张某乙等四人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窃取、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刘某、黄某、张某甲、张某乙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因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上述四人在湖南省省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在一些小网站或者不知名网站注册时谨慎填写个人信息,小网站由于安全措施不强,容易被黑客攻击,从而导致网站注册用户信息泄露。

定期对手机和电脑进行木马病毒的查杀,手机和电脑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会感染木马病毒,这些木马病毒会将手机或者电脑中的信息发送到编写者指定的位置,因此我们需要定期使用安全工具对手机和电脑进行病毒查杀,同时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不打开危险链接,不浏览非法网站。

手机、电脑终端要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等安全软件,被泄露的个人信息有部分会流向诈骗团伙,从而进行诈骗,安装上述软件可以在诈骗发生时对使用人进行有效的提醒。

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或被提供于他人非正常使用时,及时向警方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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