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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9-04-30 浏览次数: 【字体:

2019年4月26,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二审裁定,由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从立案侦查到二审宣判,历时一年迎来了终审判决,主犯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以胡为组织者、领导者,潘某、高某、郑某人为骨干成员的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3年以来,在常德市城区、韩公渡镇、牛鼻滩镇等地多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追讨高利贷、插手民间纠纷、打击报复他人,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30起,违法活动3起,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等八项罪名。其中组织、领导者胡一审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包括潘、高、郑在内的三名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十一年及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组织成员均获一年以上实刑的有罪判决。一审宣判后,胡某潘某、高某1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今年4月份,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了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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