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检案鉴】网上遇“贵人”?不,是李鬼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诈骗手段可谓是层出不穷:一通电话,一生积蓄化为乌有;一个链接,个人隐私尽数泄露;一次“投资”,血汗钱血本无归……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众的“侥幸”心理,抓住人内心的弱点,针对性地实施诈骗,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近日,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孙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案件详情
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网络结识了伍某某、柳某某、段某某,孙某某谎称自己系某地领导干部,与本市多名领导干部关系密切,可以利用自身关系为伍某某、柳某某、段某某承接工程或提供帮助,成功获取三人信任后,孙某某以介绍业务、向相关领导疏通关系为名,骗取伍某某、柳某某、段某某数万元至十余万元不等。孙某某在发觉骗局即将败露之际,将三人联系方式全部拉黑,潜逃至长沙后被抓获归案。
案件处理
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的身份和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孙某某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以犯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检察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因为沟通方式的变革而不断拉近,各类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尤其是在各类社交网络应用上,诈骗分子常常利用网络特性编造身份、虚构事实,以便赢得他人信任,相关手段往往防不胜防。在此提醒大家,擦亮双眼,仔细甄别,切勿因为贪图利益相信所谓的“贵人”而遭受财产损失,若发现自己被骗,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