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检案鉴】手握“小权”、贪点“小利”?当心陷入犯罪的深渊!
销售截留货款、员工挪用公款、管理人员吃回扣、财务私自转钱……伸手就违法,够数就判刑。今天,鼎城检察与大家分享办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案件详情
易某某自2021年8月入职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后,多次利用区域销售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及公司监管漏洞,在收取客户货款时,通过假冒公司收款账户、编造假客户、瞒报、不上缴回款的方式,截留本应上缴至公司财务室的多笔货款,用作赌博、归还个人借贷资金等个人开支。易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财物共计77万余元,现已归还公司15万余元。
案件处理
鼎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2025年8月7日,该院以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检察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职场之路并非“法外之地”,法律红线碰不得。不伸手不侥幸,不把公司财物据为己有,别让公司货款进个人腰包。每一位职场人都应以案为鉴,恪守职业底线,敬畏法律法规,切勿因一时贪恋,毁了整个人生。
同时也提醒广大企业,企业经营需扎紧制度防线,筑牢监管堤坝,把“不敢拿、不能拿、不想拿”作为公司的铁规矩。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企业稳健发展与员工职业安全的“双向奔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