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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一起学习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检察条款”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8-14 浏览次数: 【字体:

2026年8月15日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的重要日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世界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法典9个条文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职责。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梳理核心要点,以问答形式带大家读懂法典里的生态环境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首次立法确立了什么检察新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这是立法上首次提出“生态环境检察”专门概念,首次将“强化检察监督”写入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责从实践探索上升为法定制度,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典如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的制度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典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并列规定,为不同维度检察履职提供了制度接口。



面对跨区域、跨领域生态环境问题,法典确立了怎样的法治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缺位时,检察机关有什么兜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机构不进行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且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责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本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履职,检察机关如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生态环境侵权受害群众自身起诉存在困难,检察机关可以提供什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人民检察院等,可以依法支持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时发现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相关部门在受理举报、监督检查或者在查处案件等工作中,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案件属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为生态环境检察履职筑牢法治根基。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将立足公益诉讼职能,用好法典赋予的法定职责,以法治力量守护鼎城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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